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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换身后必须签署该协议,如一方未签署该协议则视为自动放弃原有肉体持有权。签署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像第三方透露,如任何一方透露协议内容,既剥夺人类肉体使用权,转畜类肉既犬科生存。

第一条

在彼此身体交换前提下,控制者享有一切该肉体原本一切财产,社会关系等,并且双方同时出现时需扮演拥有肉体的角色。

【未按条例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条

身体交换后,双方有义务帮助彼此积极生活,在控制者允许的前提下可分享给对方原身份的财产,如房屋,存款等。

【如干涉原有肉体财产等一律视为盗窃行为,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第三条

双方同意身体交换的前提下,身体交换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三十天内彼此不得干涉生活隐私,隐私既包含生殖器使用权,除排泄等既包含解决生理需要及发生一切性行为,性行为包含同性及异性,但不得使用该肉体生育。

【如在三十天内使用临时肉体发生受精,则没收人类身份使用权,既移入畜类肉体生存三十天,并取出临时肉体精液,畜类肉体既为犬科】

第四条

无论以何等目的进行身体交换并经过双方同意者,身体交换期限三十天后需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换回,如未在指定时间换回,则自动放弃换回权,并持有所在肉体终身使用权。

【双方换身前必须考虑清楚是否交换,交换后肉体试用期既时生效,以换脑日期为准】

第五条

终身持有肉体权后,以外貌健康状态衡量,优势方有义务帮助弱势方寻找工作,在弱势方无工作前必须赡养对方七天,如七天后仍然未找到工作,优势方可终止赡养。

【如弱势方在义务被赡养七天后强行要求优势方继续赡养,优势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条

肉体终身使用权解释为所在肉体的终身使用权,既成为合法拥有该肉体并受到法律保护,一切有关该肉体的器官以及肉体身份及社会角色均与原肉体持有者无关。

第七条

在肉体终身使用权持有后,持有者既成为所在肉体合法持有人,并可使用该肉体身份结婚,生育等。

【所生子女均属持有人,原肉体持有者不得强行干涉子女姓名生活等,如强行干涉既判处肉体死刑并销毁肉体,死刑执行办法为取出大脑保留意识,并由优势方决定该脑生活肉体种类】

第八条

双方肉体持有权对换后,如有一方想交换对方肉体,需以请求的形式得到对方同意,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及强行交换。

第九条

肉体终身使用权执行后,在经过持有者同意后,可告知双方亲属,针对现肉体仅可姓氏更改,不得更改原肉体名,以前警方备案,更改后身份证等一切证件均有警方进行强制性更换没收及销毁原肉体持有人一切证件。

第十条

双方肉体终身互换后,可根据双方意愿是否愿意继续来往,由双方各自决定。

以上协议为北京市警察局颁布,作为法律依据有效,双方在换身后必须签署,如有一方不签署,则视为自动放弃原肉体。该条例根据读者喜好可补充,经过陈子健局长同意后例入本条例。

北京市警察局局长:陈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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